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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未出生者利益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8-01-14 03:24

  本文关键词:论对未出生者利益的民法保护 出处:《行政与法》2009年07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更多相关文章: 未出生者 利益保护 法定解除条件说 侵权责任


【摘要】:在承认未出生者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上,采用法定解除条件说,对于其利益的保护更为周到。未出生者权利的范围应该包括继承权、接受赠与的权利、健康权和受抚养权等。未出生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在其出生前,即可就其损害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the recognition of the civil rights capacity of the unbor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unborn should be more considerate by adopting the legal release condition. The scope of the rights of the unborn should include the right of inheritance and the right to receive the gift. Afte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unborn have been infringed, the unborn may claim for damages before they are born.
【作者单位】: 北京科技大学;
【分类号】:D923.8
【正文快照】: 人的生命源于胚胎的发育,对未出生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从罗马法开始即有争论,各国对未出生者利益的保护出于国民情感和立法技术的考量亦有不同。我国民法对于未出生者利益的保护非常的不完善,①学界对该问题的争论不断,一直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本文以未出生者的利益为视角,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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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2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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