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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机构法律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24 06:02

  本文关键词: 养老机构 准入机制 问责机制 监管机制 退出机制 出处:《安徽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中国养老机构不断暴露的诸多“虐老”事件,将中国各类养老机构推到风口浪尖,究其原因和我国养老机构法律建设的滞后性不无关系。由于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和双向选择就业政策的执行,减少了家庭人口的同时增加了人口的流动性,使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已无法满足中国老人的养老需求,人们不得不选择机构养老。我国一直以来对养老机构采取的是粗放型、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国家对养老机构的重视度不够,与养老机构相关的法律少之又少,这使得我国养老机构在运营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撑,养老机构市场混乱不堪,老人权益无法维护,养老机构市场发展受到极大限制。借鉴国外养老机构的先进理念和完善的养老法律建设经验,对研究我国养老机构的法律问题和加强我国养老机构的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养老机构的法律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对养老机构没有专门立法;我国针对养老机构虽然制定了专门的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但内容宽泛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且没有顾及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地区人们对养老需求的差异性;准入程序复杂,使一些想经营民营养老机构的投资者望而却步;养老机构的管理秩序混乱,政府责任过轻、支持不到位,养老机构事故频发,老人及家属存在恶意拖欠养老机构的费用,这使得在我国本是朝阳产业的养老机构在市场上存活艰难;我国没有建立强制性市场退出机制,部分养老机构一旦退出市场,这些养老机构中的老人分流以及利益维护与责任分担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老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关于养老机构的准入机制问题,2013年6月我国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并已颁布实行。但在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准入标准以及准入程序上还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当提高现有养老机构准入标准,使养老机构能具备提供给老人基本的养老物质条件;应当从养老机构的服务类型、种类、护理人员的资格、具体的环境设施四个方面细化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保证养老机构能提供给老人基本的养老服务质量;应当简化准入程序,以便能使更多投资者进入养老机构市场,扩大现有养老机构整体规模,减轻现有养老机构的养老压力,促进养老机构市场良性发展。关于养老机构的问责机制,政府作为基本主体,有义务也有能力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有效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养老机构应为有养老需求的老人提供所需要的养老服务,减轻计划生育体制下居家养老难以承受的养老压力;老人及家属应根据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职责。关于我国养老机构的监管问题,这涉及到卫生、公安消防、物价等多方部门,多部门的有效作为才能保证养老机构正常运行和发展;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的监督也是促进养老机构正常发展的重要步骤之一;老人及家属与养老机构要签订规范的养老服务合同,尽快建立“投诉直通车”,以便相关主管部门对老人及家属的投诉及时、限时处理,避免态势的进一步恶化,只有从多个方面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才能确保养老机构沿着正常的轨道前行。我国要加快养老机构老年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尝试,要充分尊重老人对养老监护的意思自治,在养老机构和老人及家属中强制推行规范化养老服务合同,细化双方责任,实现对老人权益的切实保护,以防利益冲突造成对老人的伤害。由于政府政策、市场运作等多重原因,有的养老机构不得不选择退出市场,我国养老机构退出机制的缺失使得老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维护,老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巨大威胁。为了完善我国养老机构的退出机制,我国对不同养老机构的退出机制应予以分类对待,建立特殊情形下的强制退出机制;法律应对养老机构退出后政府、养老机构、老人的责任分担与风险分担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养老机构的有序退出,确保养老机构中老人的生命安全及尊严。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669.6;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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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5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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