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表达
本文关键词: “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 出处:《法学家》2017年05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不是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法定权利,而是基于"三权"的区分,明晰不同农村土地制度的功能划分。将农村土地所有权限定在集体内并限制转让,旨在防止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及过度集中,也为基层组织提供了有效运行的治理保障,还能稳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集体所有权以保护客体而非赋予主体自由意志、以固定主体而非流转客体为制度目标,宪法和民法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均为能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物权归属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宪法上表现为一种制度保障性的所有权,在民法上仍可借鉴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来构建占有、使用、收益和特定条件下的处分权能。
[Abstract]:The policy goal of "three rights division" is not to negate the legal right of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but to distinguish the three rights. To define the functional division of different rural land systems. To limit the ownership of rural land within the collective and to limit the transfer,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non-agricultural, non-grain and excessive concentration of land. It also provides effective governance guarantee for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and can steadily realiz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Collective ownership protects the object rather than the free will of the subject. The system aims at the fixed subject rather than the circulation object. The ownership of collective lan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nd civil law is a form of ownership of real right which can counter the public power of the state. The ownership of collective land is manifested in the constitution as a kind of system guarantee ownership. In civil law,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ownership and competence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to construct the power of possession, use, income and disposition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13JZD007)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制构造研究”(CYB16050)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指出,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要求“科学界定‘三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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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8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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