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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04 12:59

  本文关键词: 数据权 权利性质 归属 出处:《科学管理研究》2017年05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按照数据的两种分类,除公共数据以外的原始数据权都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于数据生产者。次生数据只具有财产权性质,属于数据加工者。原始数据和次生数据如具有"独创性"采用版权法保护,否则可给予邻接权保护。企业采用保密措施的数据可按商业秘密对待。其余不能纳入以上保护的数据都可视作财产权客体。脱敏后仍能确定某人的个人数据属于商家,但收集需经个人数据权利人同意,利用需进行利益惠益分享。公共数据具有财产权性质,属于所有公民。国家数据之上的权利属于国家。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two classification data, the original data in the right public data outside of both personal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which belongs to the data producer. Secondary data only has the nature of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original data and secondary data processors. The data such as "originality" by the copyright law protection, otherwise can give neighboring rights protection. Confidentiality the measures used by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the business secret data not included in the above treatment. The rest of the data can be regarded as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bject. After the desensitization can still determine someone's personal data belonging to the business, but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 subject to the rights, interests and benefit sharing. Using public data is a kind of property rights, belongs to all the national data on the rights of citizens. Belong to the state.

【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法学院;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基金】: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C1561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17LZUJBWZY028)
【分类号】:D923.1
【正文快照】: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逐渐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被用来交易。在我国,北京、贵州、武汉等地已经建立了大数据交易中心,在这些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交易非常频繁。但是,数据交易的前提是数据权的权利性质和归属明晰,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2017年3月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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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9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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