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业经营者的合同义务
发布时间:2018-02-08 19:18
本文关键词: 旅游合同 格式合同 旅游业经营者 合同义务 出处:《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旅游业经营者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与附随义务。合同义务来源的多样化,使约定义务突破以往约定,将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也纳入合同的约定范围。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的义务,其应该作为合同义务而加以履行;法律规定,尤其是旅游法等相关规定,其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被当事人排除适用,任意性规范若未被当事人约定排除,当事人也应该作为合同义务加以履行,不履行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约定义务包括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购物协助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及选择合格导游人员的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旅游业经营者全面履行自己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所有义务。协助购物义务是伴随着日渐盛行的旅游购物产生的。旅游者在旅游业经营者介绍的购物地点购物,出现货物瑕疵等,旅游业经营者应当协助处理瑕疵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乃旅游业经营者先合同义务,要求披露与旅游目的地的相关人文、地理、政治与经济的信息,为旅游者订立合同提供信息参考。选择合格导游人员的义务则是旅游法对旅游业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其应当选择合适业务水平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过程中,导游违反合同约定,无法继续提供旅游服务时,旅游者有权选择更换导游。附随义务是为保障旅游合同的主给付义务顺利实现,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它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与瑕疵担保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贯穿于旅游活动的始终,旅游业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瑕疵担保义务要求旅游业经营者提供无瑕疵的旅游服务。旅游合同的"时间性"及"旅行社的服务行为受外界影响大"的特征,旅游环境的变化,都会引起旅游服务内容的变化。在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仍严格按照原定文本内容履行义务,则会显失公平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制定与解释格式条款时还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根据旅游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格式条款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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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邓清春;张乐怡;;构筑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四道保障线[J];青海社会科学;2006年05期
2 唐孝辉;旅游合同相关问题思考[J];前沿;2003年07期
,本文编号:149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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