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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12 22:30

  本文关键词: 商标注册 在先使用 构成要件 使用限制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作为一个商标注册主义国家,我国《商标法》仅保护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是对在商标注册人之前使用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来说,经其使用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禁止其继续使用该商标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商标法律制度的宗旨。因此大部分商标注册主义国家通过设立商标先用权制度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我国2014年5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也增加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1”此次修改首次确立了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毫无疑问,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立使我国的商标权制度更加完善。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以及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商标先用权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但是商标先用权制度在我国首次确立,此前也尚无相关案例可以进行参考,只能依靠相关的学者们的学术讨论以及参考国内外立法。本文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商标先用权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相关学者的观点进行整理与罗列,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的想法与观点。本文包含四个章节,分别讨论了商标先用权设立的理论基础与背景,构成要件,限制条件的界定,以及对于商标先用权法律适用制度的几个意见。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分析了商标先用权的立法背景,并且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标先用权的法律属性。即商标先用权是一种由商标先用权人独立支配的权利,具有抗辩功能。其理由主要在于在先使用的商标,通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其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因此商标先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同时,它的设立是一种对商标专用权内容的限制,是对商标专用权对其停止商标侵权的一种抗辩。它的直接的法律效力是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停止侵权请求权消失或自始不生效。另外,笔者通过对若干个此前我国涉及到在先权利的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及我国学者对于商标先用权的一些争议,以奠定下文的所主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笔者分别对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与限制条件进行了分析与界定。根据新《商标法》中商标先用权条款,构成商标先用权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1)在先使用;2)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3)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两个限制条件,即1)在原有范围内使用;2)添加适当的区别标志。商标使用人必须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笔者认为,商标使用人应该先于注册商标公告之日。因为在商标公告之前,商标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已经被人注册的情况不得而知。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仅仅使用商标并没有推定告知的作用。并且在先使用应该是实际使用,而非象征性的使用。所谓实际使用,应该满足二个要求。第一,必须是有实际的商品。只是通过广告宣传,或是用于合同中,而未固定在商品之上的不能使消费者产生认知。第二,在先使用必须是真正的商业使用,与消费者充分接触。在先使用的商标还应满足“一定影响力”的要求,因为并非所有在先使用的商标都能够受到商标先用权的保护。对于“一定影响力”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类似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以及《商标法》第31条对恶意抢注的对于“一定影响力”的规定。因此在商标先用权的司法适用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这两者的相关标准,但是对于商标先用权的“一定影响力”的标准应相对于恶意抢注中的“一定影响力”程度要稍低。并且,笔者在文中将“一定影响力”分为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即判断主体、判断时间、与判断标准与方式。我国采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只有经过商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先用权也只是保护一种法律的在先权利。因此,商标先用权并不等于商标专用权,商标先用权只能是在“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原商标,同时,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其附加一定的区别标志。意思就是,商标在先使用人获得商标先用权之后,并不意味着可以像商标注册人一样使用商标,他将受到如下几点限制:1)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该商标;2)附加一定区别标识。对于“原有范围”包括原有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原有的营业地域范围等,具体的“原有范围”的标准应该以“不与商标注册人所使用的商标相混淆”为标准。其次,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附加一定区别标识”,但该区别标识不应该改变其所使用的商标的主要部分。第四章中,笔者根据商标先用权条款的分析,对现有的商标先用权提出几点意见,即纳入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主观善意要件,以及增加对商标先用权的继承,转让与可的规定。另外,由于商标先用权首次确立,并不能规定的绝对全面,毫无漏洞,想必在今后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该确立商标先用权适用的基本原则。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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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0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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