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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编纂视野中的成年监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14 06:38

  本文选题:成年监护 切入点:辨识能力 出处:《政法论丛》2015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面对高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和身心障碍者福利新理念的内在驱动,我国民法总则编纂为重塑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契机。构建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在于将成年监护制度与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加以"脱钩"。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凡不能自我保护与照顾的人均可作为被监护人,同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辨识能力衰退的老年人、因不良嗜好而致辨识能力欠缺者等均可适用监护制度;根据成年被监护人的具体辨识能力程度,设立监护、保佐和辅助三个层级的监护类型;增设意定监护,并明定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建立以监护监督人为主、监护监督机构为辅的双重监督体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监护监督的职责。
[Abstract]:In the face of the realistic needs of the aging society and the inner drive of the new concept of welfare of the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handicapped, The compil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hinese civil law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to reshape the modern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The cor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odern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is to "decouple"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from the behavior capacity of the ward. To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ward so that those who are unable to protect and take care of themselves can act as guardians, and at the same time specify, by enumeration, the mentally handicapped, the mentally handicapped,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 the elderly with reduced discernment,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can be applied to those with poor identification ability caused by bad habits.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degree of identification of adult guardians, three levels of guardianship, guardianship, guardianship and assistance, should be established. It is determined that guardianship should take precedence over legal guardianship, and establish a double supervision system with guardianship supervisor as the main body and guardianship supervision agency as the auxiliary, and define clearly the duty of guardianship supervision by means of enumeration.
【作者单位】: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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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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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1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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