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本文选题:隐私权 切入点:私生活安宁 出处:《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0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隐私权内涵由最初的"独处权",发展至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生活安宁"在内,再扩张至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自决,且呈现出从消极防御的权利向积极利用的权利转化的趋势,甚至可能包括"被遗忘权"。我国立法和学说均将隐私权定性为具体人格权,明确了其保护范围界定的前提,但对于其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却并无定论。本文梳理隐私权的产生发展过程,以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框架;梳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立法和学说,旨在厘清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内容;最终提出以信息隐私权和空间隐私权构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基本模式,指明两者在权利客体内容、侵权行为表现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区分,论证此构建模式的正当性。
[Abstract]:The meaning of privacy develops from the original "right of solitude" to include "private secret information" and "private life tranquillity", and then extends to the self-determination of private information and private space. And it shows the trend from negative defense right to positive right, and may even include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Our legislation and doctrine define the right of privacy as a specific personality right, and clarify the premise of defining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However, there is no final conclusion on the specific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privacy protection. This paper combs the process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basic framework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combs the legislation and doctrine on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China.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clarify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scope of privacy protection,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basic mode of constructing the scope of privacy protection with 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space, and point out the content of the object of the right and the way of expression of infringement. The distinction of tort liability bearing way demonstrates the legitimacy of this construction mode.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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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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