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护个人信息_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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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姓名:李杰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李旭东 座机电话号码 两南大学硕十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李杰 指导教师 李旭东副教授 中文摘要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流通,同时也使个人信息容易受到
侵害,个人信息被非法侵害,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公民人格和财产权益的保护,,而且不利
于我国相关企业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国际市场。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对个人信息
进行了专门的立法保护,而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不完善,这就让其他国家对我 国制造贸易壁垒留下了借口。受此影响,学术界开始越来越关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推动个人信息立法的进程,但是目前学术界对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权的性质、个
人信息权的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个人信息民法保
护的基础、立法完善等方面还讨论不足。鉴于此,笔者以民法为着眼点,对个人信息民
法保护的基本理论和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笔者在充分研究国内外现行个人信息保护
制度的基础上主张,个人信息权应该定位于一种法定的新的精神性具体人格权,并对其
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辅之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 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工
作履历、健康信息、财务状况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对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客观
信息。个人信息权指的是信息主体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
害的权利,其包括知悉权、封锁权、更正权、删除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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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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