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视角下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完善——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
本文选题:惩罚性赔偿 切入点:功利主义 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06期
【摘要】:民刑分立的法律传统原则上并不承认民事责任的制裁功能,当然也不承认惩罚性赔偿;而具有民刑分立传统的中国则承认侵权责任的制裁功能,并且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种突破民刑分立传统的重大转变,与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对市场秩序有效调控的现实需求密切相关。在功利主义视角下,承认侵权责任的制裁功能并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促使趋利避害的市场主体避免有害行为,特别是市场中以营利为目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惧于缺陷产品所可能导致的巨额赔偿来减少和避免频发的产品责任,进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Abstract]:In principle, the legal tradition of the separation of civil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does not recognize the sanction function of civil liability, nor of course punitive damages, while China, with the tradition of separation of civil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recognizes the sanction function of tort liability. And clearly stipulated punitive damages. This breakthrough of the tradition of separation of civil and criminal law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actual demand of the state for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market order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arket economy. In the perspective of utilitarianism, To recognize the sanction function of tort liability and to establish the legitimacy of punitive damages lie in the fact that punitive damages can promote the market subjects seeking advantages and avoiding harm to avoid harmful acts. Especially, the producers and sellers in the market are afraid of the huge compensation caused by defective products to reduce and avoid the frequent product liability, and then realize effective social control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operation of market economy.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4SFB30031)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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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9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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