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制度的反思
本文选题:残疾赔偿金 + 赔偿标准 ; 参考:《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03期
【摘要】:在赔偿标准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5条以劳动能力丧失为主、以收入丧失为辅,这并不妥当,应采用以收入丧失为准计算;在确定原告年度未来收入损失的方法上,《解释》第25条采用相对统一的计算标准,这并不妥当,应采用个别计算的方法;在计算期限上,《解释》以大致的"平均寿命"为准,这并不妥当,应以具体的"工作年限"为准;在以定期金方式支付残疾赔偿金上,《解释》第25条并未要求它随物价水平上涨,这并不妥当,应追加这一内容。此外,消极收入损失的赔偿应准用积极收入损失的赔偿,应以具体的"工作年限"为准。此外,消极收入损失的赔偿应准用积极收入损失的赔偿。
[Abstract]:With regard to the standard of compensation, it is not appropriate for article 25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trial of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cases to focus on the loss of working capacity, supplemented by the loss of income.Loss of income should be used as the basis for calcul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future loss of income for the plaintiff year, article 25 of the interpretation does not apply a relatively uniform standard of calculation, which is not appropriate and should be calculated on an individual basis;In the calculation period, the approximate "average life" should be taken as the standard, which is not appropriate, and should be based on the specific "working life".In the case of compensation for disability in the form of periodic payment, Article 25 does not require it to rise in line with the price level, which is not appropriate and should be added.In addition, 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negative income should be granted with 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positive income and should be subject to specific "working years".In addition, 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negative income should be granted with 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positive income.
【作者单位】: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CLS[2013]C54)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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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7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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