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本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2015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民法总则》:是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定义,民法体系内通用的原则,与法律系谱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等。
草案有七大亮点:
一、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三、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四、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五、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中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的有两条。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六、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七、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Q币和比特币也能做遗产啦!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一直存在,无论是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和虚拟货币被盗、还是一些网络账号被窃取等,此前关于这类案件一直因难以取证、法律条纹模糊等原因被搁置,多数仅依靠所属游戏厂商来进行维权。
网络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新鲜的名字,早在2003年就有过此方面的判例:大型《红月》的一名玩家发现其游戏装备忽然失踪,于是将网络游戏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这起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宣判,法院当时依据《合同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判决认为,虽然虚拟的设备是无形的,但其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同样具有价值含量。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平台的普及化,网络支付方式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人们存储、转移财富的重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保护显得尤为迫切,民法专门对其进行保护极有必要。
同时有不少网友评论,游戏的账号、装备被盗终于可以有底气的维权了,以及“Q币也能做遗产了”的调侃。
同时,比特币也通过法律实现受到了官方认可。有分析表示,《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相,可以看到了中国法律的进步。在执行层面目前还没有太大区别。在中国实际执行中,公民的比特币已经作为一种资产在受保护了。随着监管机构对比特币越来越了解,公民报案立案、司法调查取证、追查保护的过程也越来越顺畅。
知识产“权”
草案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记;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知识产权为私权。知识产权法为财产法。目前,各国知识产权法多为单行法律形式存在,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尽管知识产权理论中存在知识产权包含人身权内容的观点,实践中也有这样的立法例,但知识产权本质上是财产权,知识产权法属于财产法却是不争的事实。
知识是一切财产的源泉与根据。知识财产是人类对财产的真正发现。民法制度将知识产权位列财产权利之首,是财产制度漫长运动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既是逻辑的,也是实践的.
正是基于以上观点,《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强化了知识产权的“物权”身份,在发生发展,技术保护,法律裁决,以及后代继承中都强化了知识产权的“物性”,也是为了人类进步规范了知识继承标准。
是的,倘若你正在进行着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工作,你确实是为了人类社会进步作出了影响千年的贡献,而我并没有夸张。
数据信息也是知识产权
大数据是在合理时间内对海量数据达到采集、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对企业经营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资讯。大数据不仅意味着对海量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挖掘和分析,更是一种颠覆思维的技术变革。大数据是促进知识产权业态发展的技术支撑,知识产权是大数据创新技术的应用载体,知识产权和大数据既是资源又是手段,两者相互促进、互相融合。知识产权与大数据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要素,,已上升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共同构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深化改革、提升经济的一体两翼。
但是,草案的规定仍然有不明确之处。从现时文本来看,草案并没有对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数据权利做内涵和外延上的解释和限定。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显然,并非所有的数据信息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只有那些体现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或者具有标识性价值的数据才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另一方面,如何界定和识别数据信息与其他传统类别的知识产权的区别,也是一个问题。毕竟很多时候数据仅仅作为精神信息的物质载体而存在,体现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究竟是其承载的内容还是数据本身,需要进行思考。总之,还必须通过今后进一步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才能得到澄清和解决。
本文参考自:
1.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
2. 第一黄金网:比特币:虚拟资产受民法草案保护 黄金怕了吗!
3. 新浪财经:民法总则草案十亮点:胎儿保留必要继承份额
4. 网易新闻:虚拟财产正式受法律保护
5. 求是:知识产权和大数据:创新驱动发展的一体两翼
6. 南方都市报,王鹏专栏: 数据信息保护,不应止步于知识产权范畴
本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7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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