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4-24 23:00
本文选题:抵押物转让 + 抵押权人 ; 参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采用了限制抵押物转让中的“同意”立法模式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对抵押物转让中涉及的其他利益人保护力度不大,造成了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不利于抵押物转让规则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我国对于抵押物转让制度中一向侧重于保护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转让也采取了限制的做法。在此规定下将必然直接导致多数的抵押物交易原本是使得债务人及受让人能够从中获利的,抵押物转让就算并未对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威胁也由于抵押权人不同意其转让而不能够完成。极易造成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不利于抵押物转让规则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本文从实现抵押权功能与立法目的出发,平衡抵押物转让中的相关利益人的权益,比较域外法的主流立法模式,对抵押物转让中的一系列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找出最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做法。
[Abstract]:The current law in our country adopts the " agree " legislative mode in the transfer of the collateral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mortgagee ,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other interests involved in the transfer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is not great . The transfer of the collateral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transfer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许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J];法商研究;2008年02期
,本文编号:179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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