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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及其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8-04-26 23:27

  本文选题: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 + 司法识别 ; 参考:《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02期


【摘要】: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共同的事实原因或法律原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权与个人侵权相结合造成他人合法权利损害,侵权行政主体和侵权个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形式的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侵权行为的复合性、侵权人过错意思的共同性或各侵权行为结合的特定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同一不可分性。该类连带责任应用于司法实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官可通过"主体、行为、结果"三重标准在个案中识别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原则上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合并审理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案件。对于赔偿数额,侵权个人就全部损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政主体以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限额。此外,各侵权主体的追偿路径与传统民事连带责任制度亦有所区别。
[Abstract]: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civil tort refers to the combination of infringement of authority and authority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nd infringement of individual's legal rights for common factual or legal reasons, which results in the damage of legal rights of others. The tortious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nd the tortfeasor jointly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mpensation and restitution to the victim. Its constituent elements are the plural character of torts, the compounding of torts, the commonality of tortfeasor's fault meaning or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combination of torts and the same inseparability of the result of damage. It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to apply this kind of joint liability to judicial practice. The judge can identify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civil tort in the case by the triple criterion of subject, behavior and result. In principle, the mode of administrative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can be adopted to deal with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civil tort. For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the tortfeasor assumes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for all damages, and the tort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akes the direct damage caused by the infringement as the maximum amount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n addition, the recovery path of each tort subject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ivi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ystem.
【作者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2.1;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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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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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0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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