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质权的实现
本文选题:担保 + 权利质权 ; 参考:《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在古罗马民法体系中,仅允许动产出质,权利不可作为质权的标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权利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权利的融资功能。以权利进行质押担保充分地利用权利的融资功能,促进资金流通。因此,世界各国民法开始陆续承认权利可以用以出质,并对权利质权加以规定。起初,对于权利质权的性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质权说,权利让与说系基于传统民法中仅能以动产出质为基础,认为权利出质不外乎系权利的转让,并于该学说下又细分多种学说;权利质权说则承认权利质权的“质权”地位,认为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同为质权。现权利质权说已成为通说,各国对权利质权的规定亦是在此学说基础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在“质押”一章中以独立小节对“权利质押”进行了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虽以“质权”代替“质押”的表述,仍以独立小节对“权利质权”加以规定。实践中,以权利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融资的情况与日俱增,且多用于商事交易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物权法》对权利质权进行了规定,但其具体规定条文仅有七条,对未尽之规定,需适用《物权法》对动产质权的规定。理由在于,基于权利质权说,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有相似之处,为避免法律的重复规定,对权利质权未规定之事由由动产质权的规定加以调整,包括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权利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其核心价值在于以出质权利的可变现性担保债权的实现,即如果被担保主债权到期不获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况时,质权人有权以出质权利变现并优先受偿。此为权利质权担保意义之所在。因此,实践中,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对当事人及整个权利质权制度系至关重要。不同于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部分系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取得转让价款优先受偿,部分则系通过行使出质权利达到变现受偿的目的。本论文将对权利质权人的权利基础及可行使的权利加以讨论。同时,由于不同的权利受到不同专门法律的调整,导致权利的行使方式、转让方式不尽相同。因此,还需对各种类型的权利质权之实现方式加以讨论、归纳总结。在立法方面,我国法律对权利质权实现方式的规定尚不完善。如《物权法》仅在第225条中对出质证券债权先于被担保主债权到期的证券债权质权实现方式加以规定,其他情况适用《物权法》对动产质权的规定,即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如上文所述,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不尽相同。在境外立法中,包括《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各类权利质权的实现均有特别规定。我国立法者在强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共性的同时,需更加关注权利质权制度的特殊性,特别是权利质权的实现方法。本文以比较法为基础研究方法,辅之以规范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笔者以我国对权利质权的规定出发对相关法条作比较深入的解释,同时,对比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规定。在此基础上,对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的一些基本问题做有价值的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了解其他国家、地区与我国的立法差异,同时结合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探究何种规定更有利于权利质权经济效用的发挥。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 the rights as a kind of property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economic life .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pledge right with the right to pledge right and the right to pledge right .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egislation of other countries , regions and our country , the author tries to find out what rules are more conducive to the economic utility of the right to pledge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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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74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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