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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之间的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制

发布时间:2018-05-20 11:21

  本文选题:经营者的特殊性 + 法律拟制 ; 参考:《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经营者之间的格式条款是否需要特殊规制以及如何进行特殊规制。司法实务与已有的研究都表明在规制格式条款时应该考虑经营者这个因素。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未经磋商并且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实践表明,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往往会制定对合同相对人明显不利的条款。因此,有必要在订入、解释与效力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特别规制。本文认为,规制格式条款的规范目的主要是防止具有缔约优势地位的格式条款使用人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合同相对人自由决定权。但相比于消费者合同,经营者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民法理性人预设,具有较高的注意能力;其次,经营者更加注重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承担高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注意义务;最后,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政策上,经营者都具有较高的自我保护能力,要求更加广阔的意思自治的空间。因此,在规制经营者之间的格式条款时,不仅需要考虑合同内容是否公平,也要考虑商事交易的效率以及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必要性问题。在经营者之间的格式条款订入规则方面,考虑到经营者具有较高的注意能力且其仍然符合传统民法关于理性人的一般预设,本文认为,应该区分商业性格式条款与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在判断经营者之间的一般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商业合同时,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负有积极的提醒、说明义务。基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格式条款既可以因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订入合同,也可基于商人间的系列交易、共同了解、商业惯例而订入合同。在判断异常条款是否订入商业合同时,应该采纳主观标准,结合个案中合同相对人(经营者)的知识水平、交易经验、从事的业务、双方交易时间长短等判断该条款的内容与形式能否为该相对人所合理预见。在经营者之间的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方面,本文认为,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的理由是:相比于个别磋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系一方预先准备好的、内容没有经过充分磋商的。而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与消费者合同中,这些因素同样存在,并没有特别的理由需要法官在进行格式条款的解释时考虑商事合同的特殊性而异其标准。因此,经营者之间的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大体上与消费者合同相同,须优先遵循两个特别的解释规则。在经营者之间的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方面,首先,本文详细梳理了德国、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制模式,对于各法域采用的立法技术、法理基础与法律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中国法可以在借鉴、批判这些域外法的基础上建构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规制体系。其次,本文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梳理,认为规制经营者之间的格式条款既要考虑条款使用人的合同自由,又要考虑合同相对人的缔约自由,不能让合同自由原则成为格式条款使用人剥夺相对人缔约自由的工具,造成相对人不恰当的不利。因此,为了平衡格式条款使用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否定经营者之间格式合同的效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程序不公平与内容不公平。在立法技术上,为了方便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衡量不同的法益,立法者适合对经营者之间的格式条款内容控制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而不能采用“黑名单”或“灰名单”等立法技术。最后,本文结合比较法与我国规制格式条款的法理、实践,建构了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概括条款,并且通过设计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实现格式条款使用人与合同相对人利益的平衡,为商事交易效率与秩序的维护提供了可能。
[Abstract]:In the paper , it is necessary to consider whether the content and form o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is fair , and it still accords with the general preset of the traditional civil law .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legislative technology , the legal foundation and the legal concept adopted by various jurisdictions , and considers that the rules of the format clauses of the contract are not fair and the content is not fair . In the end ,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judge to use the legal principle of the general terms in terms of the facts of the case , the legislators can not use the " black list " or " grey list " . Finally ,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judge to combine the legal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the case facts , the legislators can not adopt the general terms and the balance of the format clauses and the relative person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 , and provide the possibility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 commercial transaction efficiency and order .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13;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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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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