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主物的认定及归属
发布时间:2018-05-29 18:35
本文选题:无主物 + 自始无主物 ; 参考:《辽宁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后,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等都做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主要还是针对有主物进行规定的,对于无主物的规定却寥寥几笔,这是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的一大缺陷,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无主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且很多时候已经扰乱了我们平静的生活。为此,本文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无主物的认定及归属问题,希望能对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适用有所裨益。这篇文章主要是研究无主物最基础的两个方面,无主物的认定问题与归属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无主物,可如若去定义一个物是否是无主物却又不知从何说起,因为物权法颁布以来很少有关无主物的规定。一时间无主物进入了法律的真空期,但是法律不去规定并不意味着无主物没有争议,恰恰相反,围绕无主物的争议纠纷不断出现,乌木事件,铁陨石案件接踵而来,考验着这个法治建设中的国家。为此,文章首先从无主物的纠纷的两个典型案件说起,引出无主物在认定和归属方面的争议。对于无主物的认定,无主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但最主要最具影响的就是关于纯粹无主物与嗣后无主物的划分。纯粹无主物就是自始无主的物,比如没有所属的野生动植物,天上掉下来的铁陨石,这个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对于嗣后无主物则比较困难,主要包括抛弃物、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没有继承人的遗产等,这些无主物的认定就需要进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文章都做了详细的介绍。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论述,对什么是无主物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现实生活中也不会因为物的不明而感到不安了。确定了什么是无主物,接下来就是对谁将拥有无主物的所有权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对于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国家有着明确的规定,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谈论的意义不大,但对于无主动产,法律没有太多规定,这就需要去做严格的论证。通过对无主物的认定知道了无主物的类型有很多,每一种类型都有着不同的归属情况,这就需要分门别类的进行区分。文章首先探讨了我国历史上的无主物的发展历程,再对西方历史上的关于无主物归属的三种立法例进行了陈述,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存的法律缺陷和空白进行查缺补漏,让每一种无主物都有所归属,让自然人能够先占取得相应的无主物。文章最后回归主题,对现实生活中的乌木事件和铁陨石事件提出自己的见解,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关于无主物的纠纷的顺利解决提出立法建议。目前,我国虽然就无主物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但仍然没有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在此基础下,本文通过对无主物最基础的认定问题与归属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使社会对无主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以便能对未来物权法修订时能对无主物的问题有所帮助,也期冀未来中国民法理论体系能够更加完善,使有主物得到法律上应有的保护的同时,无主物同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使无主物与有主物共同构成我国物权体系的两个重要方面。
[Abstract]:In this paper , the author focuses on the determination and attribution of Chinese civil law . On the basis of these experiences , the author makes a detailed exposition of the existing legal defects and the blank in our country ,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smooth solution of the disputes in real life .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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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施福;肖金发;;论我国水生野生动物所有权的制度重构[J];河北法学;2009年12期
,本文编号:195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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