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10 05:34
本文选题:不动产统一登记 + 登记机关 ; 参考:《安徽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监督和指导,以期建立起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登记制度。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过程中。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便可以说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一座成绩显著的里程碑。在统一登记过程中,通过对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分散的不动产登记项目进行全面的整合,最终达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但是在不动产登记的统一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比如在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和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尚有一系列的争议之处存在。长久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给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增加了许多困难,弊端重重。首先,多个不同的登记机构并存使重复登记的现象经常出现。这样的结果便是增加了不动产交易的成本,降低了交易的效率,阻碍了市场活力。其次,多个不同的登记机构并存对权利人的交易安全也产生了影响,使交易纠纷大大增加。最后,多种登记机构并存的体制必然会导致多种登记簿的存在,每一类不动产的登记机构分别制作和管理一套单独的登记资料,从财政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使权利人对不动产的查询也极为不便。一项完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必然是关键一环,因为没有登记簿不动产登记就无法开展工作,有了登记簿的存在,才能保证不动产登记规则和制度的顺利展开,所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枢纽与核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怎样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整合?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更为合适?不动产登记薄的内容该怎样安排?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实践中不断的学习与总结。国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官制度,并且为其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存在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大量的工作人员并不是法律专业人才,法律意识普遍欠缺,但是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更有甚者,由于部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或者专业技能低下,导致了不动产登记存在大量的错误,使得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遭受到严重的损害。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不动产登记工作量也呈井喷之势般爆发。不动产登记机关人才的大量缺口,导致了全国房屋登记行政案件连年攀升,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造成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是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统一过程中,必须要得到解决的一环。解决不动产登记错误不仅需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登记官队伍,还需要利用一系列的手段来进一步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高效,减轻登记机构的工作负担。例如建立并完善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是国外许多国家的一致做法,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要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需要首先对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界定,明确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赔偿产生的巨大费用,是否可以由建立的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来进行合理支付,还是有更加合适的解决之道?登记机构的赔偿风险该如何尽量降到最低?都是我们正在面临的关键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依然任重道远。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unified registration ,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real estate is the key to the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 In the process of uniform registration ,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real estate is the key to the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 Therefore ,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ystem of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real estate .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use a series of means to further guarantee the security and efficiency of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and to reduce the burden of registration .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王洪亮;;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J];比较法研究;2009年05期
2 黄辉;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思考[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3期
3 马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途径之我见[J];当代经济;2010年06期
4 鲁春雅;;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J];当代法学;2012年01期
5 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02期
6 李明发;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以房产登记为重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6期
7 常鹏翱;;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05期
8 李倩;香港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及其启示(上)[J];中国房地产;2000年12期
9 尹飞;李倩;;论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二[J];中国房地产;2008年05期
10 程啸;;论不动产登记官制度[J];中国房地产;2011年11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孙宪忠;[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1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刘明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00214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002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