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侵扰制度中容忍义务判断标准考
本文选题:容忍义务 + 非实质损害说 ; 参考:《政法论丛》2015年04期
【摘要】:容忍义务在英美法判例及制定法中虽均未明确提及,但侵扰法条文、规则中却隐含着一种法律拘束抑或命令——容忍。就其判断标准而言,非实质损害说强调侵扰若系合理、非重大且未持续存在,则应予以容忍,异常敏感之人或物不予考虑;自甘风险说强调明知风险存在而仍然自愿予以面对,则不得以侵扰损害为由获得赔偿;效用衡量说强调行为效用明显大于损害结果时,法院以损害赔偿判决替代禁令状,受损人应予容忍侵扰。我国《物权法》第90条虽可推导出容忍义务并隐含有公法和环保色彩,但标准缺乏层次、未提及救济请求权且效用衡量规则未予体现。
[Abstract]:Although the obligation of tolerance is not explicitly mentioned in the common law case law and the enactment law, the rules of intrusive law contain a kind of legal binding or command-tolerance. As far as its judgment is concerned, the theory of non-material damage emphasizes that if the intrusion is reasonable, non-significant and does not persist, it should be tolerated and not taken into account by exceptionally sensitive persons or objects. No compensation can be obtained on the grounds of intrusive damage; whe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ct is obviously greater than the result of the damage, the court shall substitute the injunction with the judgment of damages, and the injured person shall tolerate interference. Although Article 90 of our country's Real right Law can deduce the obligation of tolerance and implies the color of public law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standard is lack of hierarchy, and the right of claim for relief is not mentioned and the rules of utility measurement are not embodied.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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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3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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