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权利懈怠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文选题:专利权利懈怠 + 利益平衡 ; 参考:《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权利,从而刺激和鼓励更多人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然而专利权从本质上看是法定的垄断权,这种与生俱来的垄断性为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提供了可能。专利权利懈怠行为指专利权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却故意怠于主张权利,等到侵权行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起诉以谋取高额赔偿金额的行为。它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很大危害。第一,它会给被控侵权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举证上的困难。如果法律保护该行为,那么被控侵权人不仅要支付远高于最初侵权时对方可提出的损害赔偿金额,还必须停止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生产活动,这对被控侵权人来说可能是致命的打击。另外,该行为会导致重要证据灭失、证人无处可寻等后果,给被控侵权人的举证带来困难,也会降低法院的诉讼效率。第二,该行为会损害其他主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法律允许专利权人利用权利敲诈他人,那么他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长此以往会阻碍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第三,它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初衷。专利法的设计宗旨是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和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法律预期的平衡,但懈怠行为打破了该平衡,所以法律必须加以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规制专利权利懈怠行为的规定,实践中主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诉讼时效制度对该行为加以规制。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概括、抽象等特性,它们与其它法规结合使用时有助于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但不能在审判中被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起诉时无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都不影响其享有停止侵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首先,专利权人的停止侵权请求权不应无条件地被适用,而是应当结合被控侵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其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很容易被专利权人利用,甚至沦为其恶意敲诈的工具,专利权人会挑选最佳时机起诉以谋取最大赔偿数额。最后,诉讼时效以时间为认定标准,而不关注权利人的主观状态和对被控侵权人的实际损害等因素,这是诉讼时效不能有效规制专利权利懈怠行为的根本原因。可见,目前我国并没有合适的方法来规制专利权人的懈怠行为,需要在专利法律体系下探索新的规制方法。针对专利权人的懈怠行为,美国通过司法判例确立了懈怠抗辩制度,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趋于成熟。通过剖析美国三个经典案例可以发现,该制度对于懈怠的认定不仅关注迟延诉讼行为经过的时间,还跟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的衡平行为相联系。具体而言,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合理地迟延提起诉讼,导致善意被控侵权人遭受经济和证据方面的实质性损害,那么被控侵权人可以适用懈怠制度进行抗辩。对于迟延行使专利权的期间、迟延理由是否正当等问题的认定,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一旦抗辩成立,被控侵权人就无需对诉讼前的侵权行为向专利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愿意支付费用情况下还可能继续使用该专利。与美国不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已有的权利失效制度对抗专利权人的懈怠行为。权利失效制度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根据权利失效理论,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没有行使专利权,这一不作为给被控侵权人造成其不再行使权利的合理信赖,那么被控侵权人就能用权利失效来对抗专利权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一旦权利失效成立,那么专利权人对该技术享有的权利就归于消灭,该技术重新归入公有领域,其他主体都可以免费使用该技术。笔者借鉴英美法系的懈怠抗辩制度和大陆法系的权利失效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拟从理论和立法两个层面对构建我国专利权利懈怠抗辩制度提出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讲。第一,我国专利权利懈怠抗辩制度的规制对象是专利权人的恶意懈怠行为。第二,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专利权人有不合理的怠于诉讼行为。关于专利权人怠于提起诉讼的正当理由,可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并设置兜底性条款。关于被控侵权人的实质性损害,我国立法可以做法律上的推定,即只要专利权人懈怠行使权利超过一定时间就直接推定懈怠行为给被控侵权人造成了损害。这样的设计体现了该制度通过惩罚恶意专利权人从而促使他们及时行使专利权的初衷。第三,懈怠抗辩一旦成立,专利权人就会丧失基于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停止侵权请求权也会受到一定限制。这一限制体现在,如果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在停止侵权情况下自己遭受的损失将远远大于继续侵权情况下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损失,那么只要其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法院就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该专利。其次,从立法层面讲,我国应对《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做出相应修改,在保留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专利权利懈怠抗辩的规定。《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现有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有效规制因疏忽导致的懈怠行为;新增关于懈怠抗辩的条款,可以规制因恶意导致的懈怠行为。因此,对于规制专利权人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的懈怠行为而言,《专利法》第六十八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条。这样的设计操作性强,也契合专利法维持各方利益平衡的宗旨。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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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8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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