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开发商押地迟办土地证的违约赔偿

发布时间:2018-07-03 11:31

  本文选题:法定赔偿性违约金 + 约定赔偿性违约金 ; 参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年10期


【摘要】: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迟办房产证的法定赔偿性违约金,"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开发商迟办土地使用证的,一些法院将违约金压低数倍计算,而忽略了开发商抵押土地带给购房者的实际风险。在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做出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调整,应将违约、风险防御性成本(类似担保公司收取的利润)的增加和强迫交易对购房者造成的三重损失纳入考量,而不能反其道行之。
[Abstract]:Article 18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ommodity Housing Business Article 18 provides for the statutory compensatory liquidated damages for late housing property certificates. "where, due to the reasons of the seller, the buyer fails to obtain the certificate of ownership of the house at the expiration of the following time limit, unless the parties have special agreements,"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f the contract does not provide for liquidated damages or the amount of loss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it may be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otal amount of the paid house purchase and with reference to the standard of interest charged on overdue loans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s prescrib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 For developers who have delayed land use permits, some courts have pushed down the penalty by several times, ignoring the real risk of developers mortgaging land for home buyers. In the case of unequal status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make adjustments in favour of the weak party, and shall breach the contract. The increase in risk defensive costs (similar to the profits charged by guarantee companies) and the triple losses caused by forced transactions to home buyers cannot be reversed.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013AJY013)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6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叶金强;;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02期

2 叶明;吴太轩;;医疗损害之惩罚性赔偿研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2期

3 王宗玉;;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若干问题研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01期

4 马特;;信用风险与担保物权之发展[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01期

5 张缨;中国转型期企业间经济活动“低信任”违约现象的社会学解释[J];安徽大学学报;2001年03期

6 胡智强;;公司控制权的法律透视[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01期

7 王海明;;论罗马法上债的保全——以反欺诈债权人为中心[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01期

8 潘善斌;医疗事故诉讼若干问题探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4期

9 于君刚;;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汉中市部分县区为调查对象[J];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12期

10 孔东菊;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3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10条

1 杨迎泽;朱全景;;和谐社会、法律监督与检察官职业培训[A];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8年

2 豆景俊;张建涛;;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现状分析[A];2006年度(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会议论文集[C];2006年

3 康纪田;;限制财产权行使的法治取向[A];2006年度(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会议论文集[C];2006年

4 史晋川;姚如青;;所有权与先占行为的挂钩和脱钩——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案例研究[A];2006年度(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会议论文集[C];2006年

5 谢晓尧;;也论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一个外部性的视角[A];2006年度(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会议论文集[C];2006年

6 吴建斌;;科斯法律经济学本土化路径重构[A];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09年

7 吴锦宇;;重述“法和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发轫——学术想象力理论的解析与反思[A];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09年

8 姚如青;;放松管制和扩大占有——基于杭州市区推行征地留用的案例研究[A];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09年

9 衣文静;;判决错误对诉讼与守法的激励机制研究[A];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09年

10 周晓唯;;量刑均衡化分析——一个规范量刑的法经济学思考[A];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09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陈琦;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2 张雪樵;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3 魏晓东;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0年

4 郁方;中国银行业垄断与规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0年

5 张伟强;法律制度的信息费用问题[D];山东大学;2010年

6 丁玉海;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逻辑与历史分析及其启发[D];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

7 张卫莉;孙中山经济思想研究[D];西北大学;2011年

8 田园;侵权行为客观归责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9 李志刚;基于适应性效率的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10 贾翱;公司法上新股发行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廉靖;基于社区发展的我国农村矛盾化解机制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2 陈志科;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3 杜国宏;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4 王君健;我国农村金融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5 朱汉明;基于农民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6 娄永;论违约金的调整[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7 王红良;论债权让与的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8 卢慧;浅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9 杨立政;不当得利返还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10 徐诗诗;董事信义义务的法律经济学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孙瑞玺;;论违约金的性质——以《合同法》第114条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2年04期

2 韩桂菊;;浅论违约金责任[J];黑龙江史志;2013年09期

3 ;[J];;年期



本文编号:209349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09349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17a9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