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对修订分则物权编三个重大问题的影响
本文选题:物权法定 + 习惯 ; 参考:《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06期
【摘要】:物权法定原则是《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确定的原则,由于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规则而使其过于刚性,而《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因而使其与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承认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中央关于"建立公民财产长久受法律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的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13条之中,对于解决《物权法》第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规定的不确定性,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核心价值,应当在物权编中得到具体落实。《民法总则》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对于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Abstract]:The legal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is defined by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nd the Law of property Law. It is too rigid because of the lack of a relaxation rule of the property Law. Article 10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stipulates that custom is the source of civil law. Therefore, it conflicts with the rigid legal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to a certain extent, so it needs to coordinate and admit the principle of relaxation of law in real right.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n "establishing a good and stable expectation for the permanent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roperty by law" has been embodied in Article 113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In order to solve the uncertainty of the expiration and automatic renewal of the right to use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land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49 of the Real right Law, the core value of obtaining and using the right to use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land once and for all has been establish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person status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rural land ownership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economic system.
【作者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15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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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0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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