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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

发布时间:2018-08-03 10:26
【摘要】:以隐私权、财产权或者其他类型的私权利来对大数据技术下的个人数据信息加以保护和规制遇到了较大的问题。大数据技术下的个人数据信息具有数量大、价值密度低、智能处理以及信息获得和其使用结果之间相关性弱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个人无法以私权为制度工具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产生、存储、转移和使用进行符合自己意志的控制。这种困境的产生是大数据技术所推动的社会制度变革造成的,目前人类社会正从私权利社会向有机社会转变,而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规制问题正是这一变革的前沿。应该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来规制,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进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进而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这种治理方式并不影响和损害已经存在的私权利如隐私权和其他财产权等。
[Abstract]:The protection and regulation of personal data information under big data technology with privacy, property rights or other types of private rights have encountered great problems. The personal data information based on big data technology is characterized by large quantity, low value density, weak correlation between intelligent processing and information acquisition and its use results. These characteristics make it impossible for individuals to control the generation, storage, transfer and use of personal data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ir own will. The emergence of this dilemma is caused by the social system change promoted by big data technology. At present, human society is changing from the private right society to the organic society, and the regulation of personal data information is the frontier of this change. Personal data information should be regulated as public goods, and the main body governing the use of personal data information should be specialized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the legal nature of governance should be public law rather than private law. The purpose of governance is to promote the free sharing of personal data inform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 and public safety. This way of governance does not affect and damage existing private rights such as privacy and other property rights.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大数据治国战略研究”(项目批准号:15@ZH012)的阶段性成果 清华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资助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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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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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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