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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09 14:38
【摘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与之相伴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兴起。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积极参与,使网络信息内容的传播形式更加多样化,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产生。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侵权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侵权行为予以界定,重点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具体阐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态三个方面内容,为接下来的内容打下理论基础。其次,从我国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出发,分析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再次,通过对国外,主要是美国、德国和欧盟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的分析,得出可以适用我国的经验。最后,立足于前文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完善立法建议。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概念,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未加以明确界定,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分类分歧很大,代表性观点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与广义说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网络上一切信息提供者和中介服务者相比,狭义说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属于此类在线服务提供者,即起“通道”作用和提供主机存放业务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就是直接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另外,还包括客观上以提供信息搜索、商品交易等服务的方式帮助了网络用户的间接侵权行为,具体来讲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行为。由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因直接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单独责任,因疏于自己的合理注意义务的不作为而与网络用户也就是实际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赞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有部分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人因自身过错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权利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此种行为而受到实际损害,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方面,《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有一些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并且概括性的规定了“通知”条款和“知道”条款。于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中,不仅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规制,并在第十条第十二款首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于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是一部仅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部部门规章并规定了“通知——删除”制度。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详细地规定了“通知——删除”制度,更重要的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四种类型以及针对四种类型不同的免责事由。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院于2000年、2012年、2014年分别颁布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解释》、《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细节问题做出了说明。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但是也存在颇多问题,比如,归责原则过于笼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不明确,通知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主观要件不完善。由此,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德国、欧盟的立法经验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详细的划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尽到相应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处理侵权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免除侵权责任即适用“避风港”规则。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具体情况,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包括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分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合理的划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以期按照服务功能的不同,合理地确定复杂主体的侵权责任及免责条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监控义务;完善通知规则的具体内容,使得损害结果发生时双方有合理高效的处理办法;明确主观要件的含义,减少争议和分歧。
[Abstract]: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industry, it is accompanied with the rise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all kinds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makes the dissemination form of network information content more diversified, and various network violations are also generated.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and its tort liability, defines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and its tort, focuse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and expounds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f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Three aspect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the form of responsibility lay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following content. Secondly, based on the legisla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the current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in our country,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our legislation. Thirdly, by analyzing the legisla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abroad, mainly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the European Union, we can draw the experience of our country. Finall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evious text, put forward the pertinence perfect legislative suggestion. The concept of 鈥渘etwork service provider鈥,

本文编号:225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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