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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未来《民法典》调整对象条款之抉择

发布时间:2018-11-11 08:51
【摘要】:《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Abstract]:"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dopts "the theory of equal subject relation" to determine the adjustment object of civil law, which confuses facts and norms, and regards equality, which is the state of norm, as the regulation of fact level of adjusting object, and there is not only the logic error of causality inversion, but also the logic error. Desalination the pursuit of equality in civil law, and can not complete the definition of the object of adjustment of civil law, and change into the normative basis for the court to evade the responsibility of adjudication. " The reason why the theory of equal subject relation becomes the realistic choice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originates from the historical need to highlight the independence of civil law. In the future, the choice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object of adjustment in the Civil Code of China should return to the logic of distinguishing public and private law, and adopt the legislative model of establishing the negative list of the adjustment objects of other law departments. "Civil Code" no longer sets up the regulation object clause, or makes the empty treatment to the adjustment object, pulls away from the equal subject and so on essential connotation, implements the civil law standard law status.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人制度构造的私法逻辑研究》(14BFX073)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12SFB1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3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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