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推定规范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1 13:54
【摘要】:民事推定规范是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法学概念,在民事法中具有非常独特且重要的地位,而正是由于其所具有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的复合特征又使其成为民事法学中极为复杂的概念。我国学界关于民事推定规范也呈现观点各异、逻辑杂乱的景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学界对于推定及相关概念、规则的理解不够深刻,对推定规范基本轮廓的认识不够清晰。因此,在理论上重新厘清民事推定规范的相关基础概念及规则,并结合现行法中规定的具体推定条文对民事推定规范进行整体上的梳理与重建是十分必要的。民事推定规范概念的核心概念是推定,结合比较法的考察结论,可以将推定的概念界定为法律或法官依据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事实的过程。推定规范作为规定推定的法律规范,其概念的界定又建立在对推定进行分类讨论的基础之上,最为主流的一对范畴为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与推定相似,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也是一对容易引发误解的概念,学界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二者是否各自具有独立属性以及是否存在本质差异两方面。事实上,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性质、设立基础、盖然性程度以及适用效果等方面,其中最为本质的差异是法律上的推定具有强制力,而事实上的推定并不具有强制力,这一差异也直接导致二者在适用效果上存在差别。在明确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的区别之后,可以认为,推定规范即是规定法律上的推定的法律规范,法律上的推定也即推定规范所规定的推定。推定规范赋予法律上的推定以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分析推定规范的基础,不仅可以佐证法律上的推定的创设理由的正当性,而且可以检验现行法中的推定规范是否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一般而言,推定规范的基础主要包括三种:认识论基础、方法论基础及价值论基础。推定规范的认识论基础是指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与相对性,法律真实应当取代客观真实成为司法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推定作为推定规范显著的程序性特征,充分体现了这一认识论要求。推定规范的方法论基础是指推定规范择取的常态联系体现了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而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又来自于事物之间内在的逻辑结构,也即概率论——如此方法论的采用则进一步确保推定结论最大程度的真实性与正当性。推定规范的价值论基础是推定规范最为核心的设立基础,也是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的重要区别之一,主要包括诉讼经济原则、武器平等原则、证明接近原则以及其他公共政策原则等。民事推定规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学界较为主流的分类标准是推定能否反驳、是否设有基础事实以及推定的对象等三种。以推定能否反驳为标准可以将推定规范分为可以反驳的推定规范与不可反驳的推定规范。其中,可以反驳的推定规范更为常见,主要表现为“不能证明”型、“能够证明”型、“但……除外”型等三种规范类型。不可反驳的推定规范与拟制规范尽管外观相似,但在成立基础、实现方式以及证明内容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二者不可等同视之。以是否设有基础事实为标准可以将推定规范分为直接推定规范与推论推定规范。直接推定规范是指当其他要件事实被证实时则可直接得出推定事实的规范,其与证明责任倒置规范具有相同的适用效果,因此也可将后者并入前者之中。推论推定规范是指根据要件事实之外的基础事实得出推定结论的规范,可以分为一般推论推定规范与特殊推论推定规范,其中后者的特殊性在于其并未真正规定基础事实,而是将对推定事实的部分证明视为基础事实。以推定的对象为标准可以将推定规范分为事实推定规范与权利推定规范,其中后者在现行法中主要为共同共有推定规范、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规范以及动产占有权利推定规范。民事推定规范的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即适用的前提、适用的效果以及适用效果的排除。适用推定的前提是正确解读并识别特定推定规范的所属类型,进而根据不同类型确定应何时以及如何适用推定。由于证明责任与推定的适用效果息息相关,而证明责任同为易被误解的概念,因此在确定推定的适用效果前需要对证明责任相关概念进行理论澄清——广义的证明责任包括提证责任与狭义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后者是指当事人所负有的说服裁判者确信其证明之事实为真实的责任,而一旦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该当事人将负担败诉的后果。学界对于适用推定的效果存在多种学说,而结合推定规范的类型可认为,推定规范的适用效果除了提证责任的转移之外,主要表现为证明责任的转移。在可以反驳的推定规范中,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有权排除推定的适用效果,其可以反驳的对象除了推定事实之外,还可能包括基础事实,其中对前者反驳的证据性质为本证,对后者反驳的证据性质为反证。在事实推定规范中,推定不利方可通过相反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为伪,而在权利推定规范中,则可借鉴德国法将权利推定规范解释为事实推定规范,进而由推定不利方对相应推定结论提出反驳。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
本文编号:2372669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
本文编号:237266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3726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