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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8-12-17 23:49
【摘要】:经济的进步,工业的腾飞,带来的是污染物的增多和环境的恶化。雾霾、酸雨、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以惊人的速度呈现,并不断的影响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随着公民环保意识的觉醒,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和维权纠纷也不断增加。而因多数人环境污染引发的环境侵权,由于其引发原因复杂、造成损害的波及面广、持续时间较长等特点,导致污染主体无法确定、责任承担比例难以划分、受害人的环境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方式作出合理判决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侵权责任法》第67条虽然对责任主体间的划分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该条的责任承担方式,专家学者们对该法条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针对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难题与困境,进行相关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并期望能提供相对有益的见解。第一章首先是对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要明确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构成就必须对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因理论界对共同侵权这一概念存在争议,导致对数人侵权这一概念界定不清。本文通过对各学者观点的论述并结合其合理之处对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因数人环境污染侵权具有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等特征,其在构成要件上也较一般环境污染侵权有所不同,本文结合其特征与构成要件,对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认定。第二章就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展开了讨论。主要针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以下简称第67条)以及实务界存在的困境与难题对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究竟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止的话题。虽然第67条首次针对数人环境污染侵权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但因其对责任承担方式是对内按份还是对外按份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适用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与研究。因第67条规定的模糊性,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法院对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判决形态各异。如何运用该条文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成了司法实践的难题。第三章在一、二两章的基础上,结合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承担方式的理论争议与司法困境,对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明确不同类型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为理论争议和司法困境提供不同的见解。也是针对本文提出了解决司法难题的主要方式与手段。本文首先根据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共同故意的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因在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的情形下,通常是由多个污染者的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而造成的损害,且由于数人环境污染的复合性、长时间性等特征造成其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所以本文重点是针对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但并不排除共同故意的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存在,然而因其承担责任的方式较为简单,可直接根据《侵权责任法》总则第8、9、10条作出判决,本文只对其责任承担的方式稍作分析。因此法院应根据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不同类型,判决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不能决然认为应按份或连带。这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不符。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各有千秋。数人环境污染侵权、大规模产品侵权等社会公害事件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影响是无法弥补的,连带责任则能更好的限制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起到了警示与预防作用,也具有更严厉的惩罚性。但是基于经济、体制的限制,每一制度都有其自身的缺陷与不足,在我国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的国情之下,完全适用连带责任,势必会给企业造成负担甚至会造成致命性的影响,因此,应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充分扩大按份责任的适用范围。能明确区分或证明损害可分的,应优先适用按份责任;在损害结果不可分或无法证明的情形下则应负连带责任。综合学者的观点以及67条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性,因《侵权责任法》第67条并未明确其应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即其既可理解为是一种对外按份的责任承担方式,但也不排除在需要对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进行划分时利用该法条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进行确认各污染者责任的大小。但按份责任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整个法律解释体系以及社会救济的方式等方面的角度考虑,按份责任更能体现此方面的要求。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多以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来对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行为人进行认定。虽然最高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现象作出了权威性的回答,认为使达标企业与不达标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平。肯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制裁不达标排放的企业,有助于保护企业达标排放的积极性。然而法院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作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标准,与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法理不符。在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中,并不以行为违法性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行为人的行为很可能都是合法的,若以此判定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必然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必须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划分,来确定行为人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应承担的份额。分割责任的承担方式已成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趋势,第67条虽未明确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但其对各污染者承担份额比例的划分标准,也为分割责任的承担模式奠定了请求权基础。在相关制度开始完善的情形之下,第67条必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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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8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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