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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

发布时间:2019-03-30 20:30
【摘要】: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Abstract]:In the narrow sense of our country, the object is based on the building and enumerates six types of buildings. Throwing objects, natural shelving / hanging objects, workers' liability and other special liability for tort shall be excluded. Articles 85 and 86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different forms of causing damage, such as buildings, and so on. It is unreasonable in theory and confused in practice. Therefore, the form of shedding shall be unified and the owner, manager or user shall be liable for damage caused by defective objects. On the basis of the severity of the injur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 the builder and the work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onduct due to their defects. In the internal relationship, the manager and the user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first, and they can prove that they have fulfilled the necessary duty of care. At this time, the owner bears the special presumption of fault liability. Externally, all persons enjoy the right to claim compensation to other responsible persons, including builders, workers, etc.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项目
【分类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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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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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5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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