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姓名权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9-04-27 17:45
【摘要】:作为传统人格权,姓名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姓名权具有决定、使用、变更的权能。姓名权主体可以独占的享有姓名权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在功能上,姓名权作为人格权具有识别功能,他人可以通过姓名将不同的民事主体区别开来。姓名具有将个人同他人进行识别和特定的功能,同时从个人的角度看是作为个人受到尊重的基础,是个人人格的象征,构成人格权内容的一部分①。通过提及姓名,我们想到的姓名背后的一个个鲜活的人物,因此姓名权具有区别民事主体和体现人格特征的作用。姓名权保护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而在商业社会中,姓名不再单纯的用来区别民事主体、体现主体的人格特征,其可被商业化,将民事主体和特定的物联系起来,用来促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姓名在商业社会中成为了一种市场资源。姓名也具有了经济价值,尤其是社会中有影响力的人的姓名。姓名权经济利益的保护现在处于一种立法真空状态。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法律也未禁止权利人商业性使用自己的姓名,所以只能通过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来推导出权利人是可以商业性使用自己的姓名。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致,相同案件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本文将从判决出发,研究我国司法判决的共性和不同之处。从共性中抽取出普遍适用的规则。对于不同之处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合理的判决。其次,外国尤其是德国和美国在此问题上已经有了完善的理论和案例。所以本文也会将重点研究德国和美国的做法。从中找出可以为我国借鉴的地方,并进行本土化。在进行案例和外国法研究后,本文将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对姓名权经济利益的侵权构成要件、撤回权制度等提出本文的观点。在上述方法的指导下,本文将首先介绍姓名权的基本理论。包括姓名权保护的利益、姓名权的基本权能。然后考察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划分标准问题,得出姓名权可以同时保护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结论。在此基础之上,研究姓名权经济利益的法律内涵。由于姓名权经济利益与一般财产利益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决定了其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等一些制度上有自己的独特性。对于这种独特性德国和美国有着成熟的理论,因此,本文将介绍美国和德国的相关做法和理论即比较法考察。在考察完美国和德国的做法后,本文将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本文的建议,形成本文关于构成要件、撤回权制度和转让等方面的观点。本文不赞同将权利人同意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在损害结果上,本文认为只要行为人有了侵权行为就推定损害结构的出现。姓名权经济利益侵权应当纳入到过错责任中。即使姓名权中含有经济利益,但是姓名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精神利益,所以在授权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情况下,应当赋予权利人撤回权以维护自己的精神利益。在转让方面,姓名权中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转让与他人,只能采取授权使用的方式。但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可设定具有无权效力的合同。在继承方面,本文的观点是,姓名权中的经济利益可以继承。在姓名权经济利益的保护上有诸多与一般财产保护不同之处,其原因是姓名权经济利益的特殊性决定的,因此,姓名权中经济利益的独特性的表现以及由此产生的姓名权侵权的特殊构成要件、行使姓名权经济利益的方式成为本文研究的主题。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46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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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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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6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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