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之买卖合同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9-05-15 08:47
【摘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纠纷,是一种近几年才出现新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于我国宅基地的特殊属性,造就了宅基地之上房屋转让的困难特点。这种难以确认土地权利归属和房屋产权的纠纷,让一线审判员无所适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冲突,另一方面在于学术界对于司法审判能否以国家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仍有较大的争议。因此,该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合同有效论以及合同有效论的对立观点。笔者认为合同无效论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司法审判不应依据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政府的态度。合同无效论有违公平正义的要求,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给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利于交易安全稳定。如果说宅基地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居住环境,那么,现在宅基地使用权只允许在农村集体内流转的规定已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可以说,这种制度已经限制住了当代农村的发展,不符合福利政策的制度目的,对于农民的保障作用甚微。而合同有效论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丰富农民收入途径,实现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要求等都有重要作用。笔者通过全面研究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的各种特点,从立法层面,现实需求等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提出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流转,允许农村房屋合法转让的建议并给出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公正和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3;D923.2
本文编号:247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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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3;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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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7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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