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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现行法困境及解决

发布时间:2019-05-15 13:34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渐渐对于城市的娱乐活动,如KTV、舞厅、产生了厌烦情绪。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四川省城都市周围兴起了农家乐的风潮,城里人返璞归真,在周末享受田园生活成为一种流行的休闲方式。但是农家乐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首先从旅游业的角度看旅游法的出台并没有解决农家乐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我国农家乐法制建设的现状是民事法全面,行政法集中,传统产业监管较有力,新业态监管处于空白。不仅是这样《物权法》对于农家乐问题的态度也是不明确的,很多地方立法对农家乐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其次从土地使用的角度看根据我国《物权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开办农家乐所占用的宅基地,耕地,建设用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农民却被农民集体架空,实际上没法完全支配自己的用益物权。根据《土地管理法》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使得宅基地耕地的使用受到了极大地局限。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农家乐发展的重要意义,得出结论63条的制定背景在现今条件下已经不能适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土地的作用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对农村的保障,更应当提供给农民适用和支配的权利,而对于农业建设也应该有新的理解。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3;D923.2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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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77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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