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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实现及若干审执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9-05-27 15:40
【摘要】:担保物权是一种古老的民事制度,中国古代就有质、押,西方在罗马法中已有一套比较完备的规定。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包括两项权能,即变价权与优先受偿权。变价权体现的是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优先受偿权体现的是物权的排他性。担保物权的实现包括变价权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方面,究其内涵,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实现优先受偿而处分担保物的行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既为担保物权的最主要的效力,也为担保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实质为担保物权的变价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协议实现,即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予以实现;二是法定实现,即采用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予以实现。法定实现的方式,根据担保物权类型不同采不同模式,抵押权原则上采公力救济主义,通过非讼程序予以实现,质权、留置权采自力救济主义,允许质权人、留置权人自行拍卖、买卖。此外,我国物权法禁止通过流押、流质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类似于台湾地区,即根据担保物权不同类型采不同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及《民诉解释》中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内容较少,导致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依据。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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