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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从“用户感知标准”到“提供标准”

发布时间:2019-06-20 02:01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有多种标准且充满争议。"服务器标准"已不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的需求。"用户感知标准"具有切实的法律基础,其修正有助于判断作品处于可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实质呈现标准"是对"用户感知标准"的延伸,"实质替代标准"主要关注作品提供的效果。更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判定标准是作品提供标准,它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来判断其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标准"是纯粹的行为判断标准,不应附加额外的价值内涵。"提供标准"属于对著作权法规定的回归,其应用将有助于破解当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困境。
[Abstract]:There are many standards for judging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communication. The "server standard" can no longer meet the needs of the Internet era. "user perception standard" has a practical legal basis, and its amendment is helpful to judge that the work is in a state that can be obtained by the public. "substantive presentation standard" is an extension of the "user perception standard", and "substantive substitution standard" mainly focuses on the effect provided by the work. The criterion of infringement in line with the copyright law is the standard of work provision, which determines whether the actor can infringe 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by examining whether the actor provides the work to the public without permission, so that the members of the public can obtain the work at the time and place chosen by the individual. " Providing criteria "is a pure criterion of conduct and should not add additional value connotations." The provision standard belongs to the return to the copyright law, and its application will help to solve the judicial dilemma of the righ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 in our country.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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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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