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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

发布时间:2019-08-14 08:40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物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物权变动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使得强制执行遭遇重重困境。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对私法价值和公法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宜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法律文书"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完善配套性措施促使真实权利人及时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并通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裁判登记制度将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分离的事实对公、私法秩序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Abstract]:Article 28 of the property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at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legal document of the court directly causes the change of the real right, which belongs to the abnormal change of the real right. This kind of real right change does not take the legal publicity method as the effective condition, which objectively leads to the deviation between the real right and the representation right, which not only detracts from the value pursuit of private law, such as transaction security, clear ownership of property, and the best use of things, but also makes the enforcement encounter many difficulties. Based on the potential threat to the value of private law and the order of public law caused by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directly caused by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legal instrument of the court, it is advisable to control the "legal document" within the necessary scope through the purposeful 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 to promote the true obligee to complete the legal publicity in time by perfecting the matching measures, and to separate the true right from the apparent right by directly causing the real right to change The adverse effects of private law order are minimized.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12JJD820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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