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人的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7-03-2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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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登记不动产是指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其不能产生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物权,但占有人对未登记不动产享有的占有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继受传统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除了意思表示上的达成,还需要形式意义上的表征,如交付、登记,因此形成了严格的债权、物权二分体系。就不动产而言,登记与否决定了其是否具有物权地位,未登记不动产由于没有物权地位而不能纳入物权保护体系当中;同时,在债权请求权的体系之下,债权的相对性、物权优先性,不利于占有人的权益保护。而占有制度可以完善物权、债权保护体系的不足。但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占有概念和占有推定效力以及取得时效制度缺失,占有保护方式不尽完善,这使得占有制度在保护未登记不动产上的应有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应当完善。
【关键词】:未登记不动产 占有效力 推定效力 保护效力 取得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第一章 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10-17
- 一、未登记不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10-14
- (一)理论争议10-11
- (二)未登记不动产适用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价值分析11-13
- (三)未登记不动产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表现13-14
- 二、未登记不动产占有的取得效力和保护效力14-17
- (一)未登记不动产占有的取得效力14-15
- (二)未登记不动产占有的保护效力15-17
- 第二章 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人权益的立法保护17-25
- 一、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保护的立法理由17-20
- (一)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人占有利益的正当性17-18
- (二)债权和物权请求权的不足18-20
- 二、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保护的立法例20-22
- (一)域外立法对未登记不动产的占有保护20-21
- (二)我国立法对未登记不动产的占有保护21-22
- 三、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保护的适用条件22-25
- (一)对未登记不动产占有存在现实侵害23
- (二)与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人的意思相违背23-24
- (三)对未登记不动产占有的侵害为法律所禁止24-25
- 第三章 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保护的司法实践25-30
- 一、未登记不动产占有对债权的对抗效力25-27
- (一)对抗效力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25-26
- (二)对抗效力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26-27
- 二、“一房二卖”中未登记不动产占有的对抗效力27-30
- (一)对未完成登记之买受人的对抗效力27
- (二)对已登记后买受人的对抗效力27-30
- 第四章 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人权益保护的完善30-35
- 一、未登记不动产占有制度的完善30-32
- (一)占有概念的完善30-31
- (二)占有推定效力的完善31
- (三)占有保护方式的完善31-32
- 二、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的完善32-35
- (一)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构建的基础32-33
- (二)建立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33-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9
- 致谢39-40
本文关键词:论未登记不动产占有人的权益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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