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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中注意义务的“一般性”

发布时间:2024-07-07 06:32
  美国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是相对性义务,这是学界共识。但美国一系列学者的主张、历次《侵权法重述》以及司法实践表明,美国的侵权法一直在践行着注意义务的一般化,《第三次侵权法重述:实体与精神损害责任》"推定有义务"的默认模式是集中体现。过于具体化的义务与义务之违反难以区分、被保护权益的不断扩张、特殊关系之要求在风险社会的过时、两大法系的逐步融合,都促进注意义务一般化的进程。鉴于各国注意义务发展模式的背景差异和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模式之现状,中国侵权法应顺应注意义务一般化的潮流,区分注意义务与注意义务之违反,将"违反注意义务"置于侵权责任判断的关键地位,进而反思注意义务在中国侵权法中的价值。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侵权法中注意义务如何走向一般化
    (一)学者主张注意义务的一般化
        1.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主张侵权法注意义务的一般性。
        2. 普鲁瑟批判注意义务。
        3. 温菲尔德(Winfield)对注意义务的批判。
    (二)《侵权法重述》持续主张注意义务的一般化
    (三)司法领域逐步走向注意义务的一般化
三、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为何走向一般化
    (一)过于具体化的义务与义务之违反及因果关系的判断难以区分
    (二)被保护权益的扩张必然导致义务范畴之扩大
    (三)风险社会使依据特殊关系确认义务之模式逐渐式微
    (四)两大法系的融合推动了注意义务一般化
四、重估注意义务在中国侵权法中的价值
    (一)中国侵权法中注意义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中国侵权法中注意义务的现状。
        2. 中国侵权法中注意义务存在的问题。
    (二)确立注意义务之违反的核心地位
        1. 确认注意义务的一般性。
        2. 义务与义务之违反区分开来。
结论



本文编号:400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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