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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9 00:37
【摘要】:2016年我国开启了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数量爆发增长的井喷年,这些新成果的出现与现有法律体系产生了不小的摩擦。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部门较早遭到了这一新成果的冲击。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主要以“人”或者“拟制人格”为创作背景,但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法律地位目前为止并没有定论。所以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按照何种法律制度,以何种法律属性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中这一问题,学界展开了激烈讨论。本文首先选择对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概念与发展情况进行大致梳理,通过梳理发现,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发展虽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但也在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应用,取得了不少成就,并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文学、美术、音乐领域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不过按照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目前并无相关法律依据可对其加以保护,这样的保护制度缺失不仅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稳健运行。因此,本文试图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引入著作权概念下,使其成为著作权客体被予以保护。可是在引入过程中发现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其独特的生成形式、生成过程和内容构成,在将其纳入到著作权制度中时,出现了种种问题,新生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立法理论、主体制度方面、客体制度方面都对现有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挑战,狭义的著作权根本无法容纳这一新兴事物。我们在探讨一个新生事物的时候,要综合考量,既要考虑本土学者的观念看法,也要借鉴国外相关观点和立法现状。所以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学说和国外立法现状的梳理,发现仅国内学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版权化就已形成了三派观点,这些学者对于其权利的归属也都依据相应理论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国外虽然大多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版权化,却只有极少数国家出台了具体法律规定,大部分国家对于其权利归属这一问题依然持保守态度。通过对国内外学说和立法情况的综合分析,本文认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来说,最为恰当合理的保护方式就是增设邻接权的类型——设立数据信息传播者权。通过引入邻接权这一概念,可以恰当地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一客体和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引入邻接权后,就无需改变著作权中“作品”、“作者”的认定传统,同时邻接权在立法价值、客体要求、主体要求上比著作权更加符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点。总之,通过论证发现,引入邻接权学说比其他学说更为合理,也具备一定的可行性。最后本文也在其制度的具体设计上提出了相关建议,明确了新型邻接权——数据信息传播者权的客体要求、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问题。相信这一制度能够有力地回应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挑战,确保在该制度设计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够受到著作权法合理的保护与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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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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