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10 02:21
【摘要】:不当出生是一类在产前检查技术进步后发展起来的横跨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的案件类型。不当出生案件和产前检测技术、社会经济发展及公民生育观念有很强的正相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公民生育观念由原来刀耕火种式的粗放生育观念向注重子女抚养质量的精耕细作式育儿思路转变,并且我国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完善,共同促使公民更有动力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综上所述,我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当出生案件数量将会增加或者至少维持在当前的数量。文章在整理归纳不当出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及侵权损害责任构成要素的基础上指出,当前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是先天缺陷儿能否成为诉讼主体、不当出生案件中受害人被侵害的民事权益究竟是何种权益以及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面对前述争议焦点,我国宜并行适用侵权诉讼及违约诉讼解决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先天缺陷儿不宜成为诉讼主体,其父母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父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身体健康权及优生优育权,因此产生了特殊抚养费、医疗费等财产损失,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这些损害均应当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D923.6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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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晓U,
本文编号:26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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