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可专利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0 15:25
【摘要】:计算机程序已然成为信息时代人类最重要的生产生活工具,软件产业的发展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如何有效保护计算机程序开发者的权益,不断提升其研发热情,从而推动软件产业的创新,就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重要法律课题。由此,在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上,各国都在进行着积极探索。本文通过分析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必要性,认为版权保护模式并没有对计算机程序的实质价值即功能性价值进行保护,反之,专利法弥补了版权法的这一缺陷。结合我国专利法律制度,本文认为判断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就是认定该发明是否具备专利客体属性,即是否满足技术方案标准。此外,通过对比国内外关于计算机程序发明可专利性研究,本文总结出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待此问题的理论发展脉络。当前,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能够具备可专利性,并作为专利客体已成为各国专利审查制度的通识,但各国依据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对待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可专利性的审查还是尤为审慎的,本文通过对我国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审查原则的分析,明确了其可专利性的审查基准。此外,解决了可专利性的审查基准问题,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想要成为专利客体,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便要符合专利审查关于此类客体的特殊要求,如权利要求类型的限定和权利要求书撰写规则的特殊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本文立足于我国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再结合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新修改的内容,加深了对我国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可专利性问题的认识,合理界定了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保护范围,进一步了解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领域内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趋势。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本文编号:2622393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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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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