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的“为生产经营目的”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2 12:15
【摘要】:《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是专利实施权的重要限定条件,但一直未受到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审判实践中对“为生产经营目的”内涵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3D打印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与“为生产经营目的”内涵相关或类似规定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审判实践和理论界的研究现状,明确“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含义。探究立法者将“为生产经营目的”作为专利侵权判定构成要件的价值追求。通过对国内部分司法案例的统计与分析,对主要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明确单位和个人能否适用“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及其适用范围,基于这些讨论提出了法律完善建议。除引言外,本文总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我国法律规范中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规定,并介绍国外与“为生产经营目的”类似的规定和对该问题的基本认识。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为生产经营目的”多有提及,但是没有明确其具体的含义,以致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认识产生较大分歧,难以统一。部分国家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规定与我国相似,但是在表述上各有不同,所以内涵范围也存在差异。另一些国家通常是采用列举专利权的例外的方式将某些特定行为排除在专利权范围之外,其中有类似于我国“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一种情形,可以将它们的规定归纳为“私人且非商业目的”,同样也未明确其含义。第二部分首先例举了近年来所有被告以“非生产经营目的”作为抗辩理由的案件,通过对案件中被告主体的分类,再结合抗辩的理由和法院的观点,总结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的一般做法和案件中出现的主要争议点。第一,企业能否主张“消费行为”抗辩;第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能否以其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性质不具有营利性或为公共利益实施专利抗辩;第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能否以“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第三部分梳理国内理论界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识,对不同主体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范围予以说明。理论界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识分为两种,一种“认为‘为生产经营目的’应当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工农业生产,还包括商业、服务业和其他事业”。另一种结合国外的规定,以“私人且非商业目的”对专利权的的范围进行类似限制。按照第二部分案件分析时对主体的分类,讨论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企业不能以其是“消费行为”抗辩“为生产经营目的”;行政机关不能以社会管理职能和公益目的抗辩“为生产经营目的”;事业单位不能以公共利益抗辩“为生产经营目的”;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自然人适用“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第四部分是立法建议的完善。本文建议直接采用外国的“私人且非商业目的”的规定代替《专利法》中的“为生产经营目的”。此种规定方式更加符合平衡发明创造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既为了公众享受创新的目的又不至于损害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从而使“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定义更加清晰,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五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本文编号:2624704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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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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