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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合同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04-15 10:46
【摘要】:围绕合同法应当如何对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进行规制这一主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展开。在初界定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概念和类型后,主要讨论如何判断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合同效力、当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无效后该如何予以救济?因事后救济成本过高时又该如何对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进行有效的事前规制等三个具体问题。第一部分,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合同法规制的基本理念。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基于计算机程序“if-then”的语言逻辑使其他智能合约的执行作为预设条件,从而形成的一个合同交互式系统。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可类型化为三种形式,包括附条件生效型、合同联立型、合同联结型,分别对应于合同法上的附条件生效条款、合同联立条款以及公司契约理论中的合同联结体。因此,对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合同法规制应当遵循类型化思维。另外,虽然能够与现有合同法规范相对应,但各种类型的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仍存在一定差异,在建构具体规制时应结合智能合约技术特点予以特别关注。智能合同的此类特殊性要求提供特殊的合同法规范,包括特殊的理念与特殊的规则。这些特殊理念与特殊规则最终表现在国家意志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自由进行的特殊限制,具体而言,就是特殊的效力判断规则、救济规则、合约条款控制规则、合同联结型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组织性治理规则,等等。第二部分,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效力判断规则。与传统合同相比,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在有效要件的构造上并无太大区别,除合约代码能够被准确识别这一特殊要件外,仍应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一般要件。当然,在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时,相应要件应根据条款的特点进行特别限制。此外,鉴于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是数个智能合约相互联结的纽带,其中任一智能合约的无效都将引起整个合同交互式系统效力变动,因此,从效率价值层面考虑,尽量避免整个条款的无效是司法判定中应秉持的态度。第三部分,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无效的救济规则。智能合约条款无效的处理规则难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为在智能合约条款无效后,要求区块链交易数据的恢复不仅成本耗费巨大,还会减损区块链安全可信任的技术优势与去中心化监管的特点。折价返还也并非理性选择,因为条款的联动性导致其具有成本巨大的显著局限。可行的做法是,采取合约内部共识机制与司法外部干预相结合的方式。第四部分,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条款控制规则。根据格式条款的效力控制原理,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也需要条款控制规则。但是,以事后救济为显著特征的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因成本高企,并不事宜。为此,应将重心转移到事前。就具体规制措施而言,实践中已自发形成一定的习惯措施,如模板合约条款的强制订立、合约平台分类适用、引入第三方中介审查机构;本文也赞同理论界关于增加法律限制程序、将人为判断引入智能合约预言机系统的建议。作为市场交易规则的体现,合同法应当积极吸收借鉴这些规制措施。第五部分,合同联结型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的组织治理规则。合同联结型智能合约支付联动条款所形成的合同交互式系统呈现出公司组织形态特征,包括法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结构下的经营管理及投资者共享所有权等公司核心特征。以公司法理论视角建立组织治理规则或将是一条可行路径。该路径规则不仅以公平价值为导向,强调对普通投资用户的保护,同时也以效率价值为导向,以期减少当事人缔约成本。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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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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