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04-16 01:52
【摘要】: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颁布实施使继承纠纷的解决从此有法可依。但随着岁月的洪流奔涌向前,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中的许多简单规定面对当今社会中不断增多的、纷繁复杂的遗产继承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当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有序进行,这为《继承法》中相关制度的建立或健全提供了契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小觑。自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的这一“真空时段”,由于遗产处于分散不集中的状态且最终权利归属未定,若缺少遗产管理人统一的保存与管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对遗产本身而言,可能会数量减少、价值减损甚至毁损灭失;对遗产利益相关人而言,则无法顺利实现自身权利,进而引发遗产纠纷。因此有必要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遗产处理的流程,从而降低遗产受损风险,保障各方权益。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完善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在实践中对保障遗产顺利分配、解决继承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继承法》制定之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只是在该法第16条涉及到了遗产执行、第24条简要规定了遗产保管,以及在第32条规定了无人承受遗产的内容。但是该三条并不能妥善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所有继承纠纷,而且由于遗产执行人与遗产保管人适用范围的狭窄等固有缺陷,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以及无人承受遗产的情况下显得束手无策。遗产管理人制度与这两种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它具有更为细化的主体范围,对遗产管理权利义务的规定具有法定性与确定性,对遗产处理事务的流程各个方面均有详细的安排,可以弥补遗产执行人与遗产保管人制度的不足,并且可以更有力地保护遗产债权人,显示出其制度的优越性。面对经济生活愈发丰富的社会现实,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有利于减少继承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可以弥补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不足,有利于建构完整的继承法体系。而《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编纂之际,这一制度的完善还为科学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构建这一制度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5
本文编号:2629259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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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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