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视角下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2 04:54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停止侵权救济则是一项核心的救济措施。但随着知识产权的经济功能突显,侵权类型更加复杂和多样。2016年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可以不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而是以补偿的方式替代。这条规范引起对知识产权停止侵权请求权再次讨论,适用标准、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合理费用的确定等等,与其他法律文件中其他停止侵权的条款进行较大变动,“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无法执行”因素被去除。因此,为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权存在判决不一致的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的实例,并且对停止侵权内涵、不停止侵权适用标准、合理费用概念三个问题进行分析。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具有合理性基础,停止侵权绝对适用会损害侵权人未侵权部分的合法权益、同时影响了众多社会公众对侵权产品的善意使用,成为阻碍适用停止侵权救济的最主要的理由。但由于激励机制和垄断—交换机制的损害过大、知识产权人的维权成本高,而财产责任方式又无法充分弥补损失,应当提高适用不停止侵权的门槛、减少不停止侵权制度带来负面影响。以不停止侵权制度对权利人、侵权人等当事人影响之间的比较以及社会总体福利利益平衡为视角,提出针对性的措施:明确停止侵权适用对象、细化在不同单行法的内涵;根据侵权类型限制不停止侵权的使用、引入剩余部分可重复利用、重复侵权可能性的考量标准;明确区分损害赔偿、合理维权费用及合理许可费用,合理许可费用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加以合法来源抗辩均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等。通过针对性的完善机制能够避免先侵权后处理的恶性循环,从而降低判决的随意性、完善知识产权不停止侵权制度。
【图文】:
不拆除2 华为诉三星[48]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停止实施专利、被告主动停止赔偿损失合理费用(维权)3张云翔诉金湖机械公司[49]停止生产、销售 停止使用未涉及国家利益未涉及公共利益未请求4云南上志科技诉云南春星公司[50]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停止使用 不涉及公共利益赔偿损失5亚太泵阀诉昆明排水管理[5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可选择停止使用或者支付使用费继续使用涉及城市排水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赔偿损失合理费用(许可)6深圳来电诉深圳街电[52]停止制造一定时间内停止使用实际上无法执 1行影响公共利益存在竞争关系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许可)合理费用(维权)7李慧廷诉王将饺子公司[53]一审二审:停止使用再审:停止突出使用权利人未具有知名度侵权人侵权情不足以造成混淆赔偿损失合理费用(维权)(三)侵权类型对不停止侵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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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
本文编号:2636172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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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张玲;;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J];法学家;2011年04期
,本文编号:263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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