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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0-04-24 04:35
【摘要】:人类社会已经从互联网时代逐步迈向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以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的方式,获得有巨大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或是对未来的有效预测,而金融业是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在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环境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是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的特殊体现,和个人信息在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概念和内涵,并探索一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促进大数据金融的发展、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深入研究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基础理论和相关问题,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纵观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历程,总体呈现出起步晚、无体系的特点。立法方面,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内,直接涉及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规定极少,许多关键性问题如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保护的例外情形、法律责任等缺乏应有的法律确认。在金融消费者信息的运行过程中,金融信息管理者往往未尽到基本的信息保护义务,金融消费者对本人信息也缺乏基本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以致于侵权事件频频发生,金融消费者遭受精神和财产的双重利益损失。现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有限,金融消费者信息侵权纠纷举证困难,以致于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很难通过合适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监管主体不明,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应对金融信息跨领域、跨行业交流,传统金融监管手段的技术水平也较低。在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进程中,首先,应当从宏观层面考量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机制,在我国金融发展的现实基础上,适当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对金融消费者信息要树立起权利本位的立法保护理念,并视信息安全为信息保护的首要原则。其次,在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方面,应当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的立法,具体包括明确信息保护的权利内容、确立信息保护的例外规定,以便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流通价值。规范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收集、处理等行为,金融信息管理者必须尽责履行基本的信息保护义务,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减少金融信息泄漏情况。在权利救济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诉讼制度,同时构建金融领域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给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渠道。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理念,吸收功能监管模式的优势以适应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创新和信息流动,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现有监管方式中以便更好地提高监管水平,还要健全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教育保护机制,提升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意识。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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