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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人合同解除权实证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4 11:31
【摘要】:传统合同法理论主张合同解除权是由守约人单方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公布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简称“新宇诉冯玉梅案”)判决支持了违约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可谓是对传统理论的一种挑战。近年来,违约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案件日益增多,司法裁判中对该类案件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却有很大差异。据笔者调查,违约人合同解除权案件也是江苏省高院疑难案件之一。本文以检索的81个违约人主张合同解除权的案例为分析样本,经研读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违约人合同解除权态度逐步放宽,有过半数裁判案件支持违约人解除合同,但是仍有19份判决中,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权为守约人单方享有,违约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这说明,违约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在较大争议,须从源头予以明确。本文认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违约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固守合同解除权仅由守约人享有的传统合同法理论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当今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从合同解除理论、效率违约理论、法解释论和公平正义理论等法学理论层面论证了违约人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违约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权利之行使应当有严格的限制。经进一步研读判例,笔者发现司法裁判中对违约人解除合同的裁判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适用法律混乱等情形大量存在。本文认为,违约人的合同解除权不是一项普遍权利,其行使必须满足特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实体条件中以满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为前提,其中最重要的是“履行费用过高”的判断问题,同时应认定违约人的主观心态,特别注重对守约人权利的保护。程序条件中,根据违约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认定违约人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为形成诉权更妥当,因此其行使应当采用诉讼形式。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要综合考虑继续履行可能性、合同目的、双方利益平衡、损害赔偿、社会成本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才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秩序价值与效率价值、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王俐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6年

2 何程;实际履行制度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63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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