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20-04-24 12:38
【摘要】:伴随着各种疾病的低龄化趋势和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成年人的监护需求日益扩大。与此同时,放眼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建立已久,并且在二战后,经历了一次观念及制度的变革。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未成年人监护,然而它却长久地缺位于我们的法典之中,不得不说是莫大的遗憾。成年人监护制度指对于因存在精神或身体上的障碍导致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辅助他们进行法律行为的制度。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存在障碍的成年人安排自己的生活、进行市场交易,维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目前各国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基本一致,既包括存在身体障碍的成年人,也包括存在精神障碍的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后文称民法总则)在2017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的制定和施行是备受法律界瞩目的大事件,而其中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则是一个亮点。它既关注到了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成年人的监护需求,也弥补了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忽视成年人监护的遗憾。《民法总则》重新界定了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增加了意定监护的类型,规定了对不适格的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将部分国家机关列为监护的执行人选,都是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重大进步。不过,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成年人监护的规定仍然偏原则化,在成年被监护人的对象的表述、监护措施的层级、意定监护的实施细则以及监护监督机制的设置等四个问题上仍然存在缺陷。本文也主要围绕这四个问题展开论述,首先明确成年监护的法律性质;其次介绍《民法总则》中有关成年监护的相关规定,论述其中的进步之处,分析仍存的制度缺陷;再次,评析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可供借鉴的规定和措施;最后为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提出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1
本文编号:2638970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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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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