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责任人建筑物抛坠物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25 11:30
【摘要】: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问题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人们习惯将从建筑物上抛出或坠落下来的物件致人损害称作“高空抛物”。随着土地资源的紧缺,高层住宅小区、写字楼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办公的主要场所。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很难确定真正实施抛物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的行为人。受害人损失该由何人承担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并没有随着《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实施而消弭。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同的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侵权案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而责任人不明责任承担问题,其实质就是居民的居住权和行人安全期待权之间的冲突。由于立法上对于此类问题具有重复性和矛盾性,而适用不同法条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我们有必要厘清其中法律关系,慎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行为人推定”这一极端的法律技术,减小第87条的不利影响,以防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的概念做出了界定,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部分坠落物不明的情形可以成为第85条的适用前提,由建筑物管理人承担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责任的,不影响第87条的适用。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引出不明责任人建筑物抛坠物侵权责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不明责任人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侵权责任的特点进行梳理。第二章,针对上一章提出的问题,本章对致害物件与建筑物的范围进行界定,建筑物的范围应明确限定为法律列举的范围,不包括其他露天观众席等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禁其他责任人不明的侵权行为类推适用第87条,并通过具体司法实践证明区分致害物件中的“坠落物”与“抛掷物”的意义。第三章,归责原则以及责任主体范围的界定分析,对建筑物使用人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借用人、占有人、短暂使用人这些延伸概念进行探讨;归责原则方面,列举司法理论界的不同看法并表明本文观点。第四章,对上述问题进行总结,法官在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应当把高空抛物侵权与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区分开来。物业管理公司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承担责任不影响第87条的适用,责任分担形式为按份责任。建议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提取一部分作为“不明责任人建筑物抛坠物”的专项资金,用于各责任主体都承担责任后仍然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640200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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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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