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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园动物致害责任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04-25 08:49
【摘要】:当今社会处在城市化和人口快速增长的新时期,各类动物园为了适应广大民众愈加多元的文化精神需求而迅速发展起来,但园内动物致人伤害事件也日益增多,由此产生了诸多动物侵权责任纠纷。而我国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81条中,该条以简明精炼的法律用语高度概括了当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园方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但这四十余字既无明确动物园的管理职责,也没有明晰法律关系当事人间的过错划分规则,亦没有厘清与有过失原则的适用和减免责任条件的范围。故对于千态万状的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司法仍旧不能毫无顾虑的践行审理。因此,对于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问题实有必要深入探讨,进而均衡双方的利益诉求,保障民事权益的公平。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选取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中较为典型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地司法裁判案件作为研究案例。在该案中,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某公园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妥当、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受害人本人及其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双方责任大小分担等问题上。对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认定往往是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其认定标准应十分严格,必须有相当程度的规范要求,以此最大程度地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某公园在管理职责上的确存在过错,在符合其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合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某公园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受害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在入园后未遵守游园规定,也存在过错,应减轻园方责任。另外对于当事人双方之责任划分,应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并结合现实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认定某公园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受害人及其监护人亦有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害后果,判决双方合理分担损失,体现了公平正义。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D92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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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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