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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海富案时代”下对赌协议的困境及优化

发布时间:2020-04-27 15:10
【摘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被称为“中国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海富案做出判决,初步认可了相关类型对赌协议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国内长期以来关于对赌协议效力争论不休的局面。在此背景之下,笔者通过对大量案例及数据研究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富案”判决后,对赌协议在我国的运用呈现出了与“海富案”出现之前不同的特点。“海富案”后,除了延续对其法律效力的争议外,对赌协议在我国的还呈现出了被高频次使用、应用领域扩展到劳资关系领域甚至是政府对国有土地的管理以及效力问题的解决无法缓解对赌协议的根本矛盾等全新的特点。基于以上对比,笔者以“海富案”为分水岭,将“海富案”判决出现之后命名为“后海富案时代”并对其进行分析。在分析中,笔者结合对赌协议在我国产生的原因及“后海富时代”下对赌协议的运用现状来分析对赌协议机制的真实作用,并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要缓解对赌协议机制本身的矛盾,可以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盈利能力支付计划(Earnout)”条款所构造的机制对“中国化”的对赌协议进行“回炉再造”,并同时辅以优先股这一投资工具来实现对赌协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优化。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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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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