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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4-28 12:58
【摘要】:商业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市场化的营销手段与产品纷繁多样,交易的对象也打破了人们固有的传统的概念,一些具备典型外在化特征的人格要素因其独特的客观存在亦然呈现着经济价值。时至今日,大众传媒方兴未艾,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使得一些具有高度辨识性的人格在商业发挥出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而人格权财产利益得以出现并日益凸显,因此对于该问题的探讨也己然形成趋势,寻求更为完善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体系,不仅涉及到打破传统理论的桎梏形成对新型人格权益加以客观切实的保护,同时有益于司法实践的良性发展,顺应新形势下社会时代发展的潮流,并彰显了民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及人文主义关怀。本文以实现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强有力的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求从民法的角度达成在对于现行制度不断加以完善的基础上,借鉴相关对于该权益的行之有效的立法保护经验,制定并增设其他相关制度从而使得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不断趋于完备。文章的内容主要分别包括:首先,文章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于其概念做出了比较分析,通过梳理学说的衍进阐释了承认人格权财产利益并加以保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该权益的法律属性做出了界定,为后续的内容形成理论基础;其次,以不同法系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相关法律保护为内容,重点关注了德国、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在保护人格权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制度规范,并将目光集中于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制度内容两个方面,并得出了其做法于我国相应问题完善的启示;再者,文章阐释了我国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立法保护现状,解析了对人格权所呈现经济效益的保护问题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如依然存在着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未予直接承认、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更加使得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如何在现有的规范补其短并加以增所长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最后,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人格权才财产利益的建议,主要包括保护人格权财产利益模式选择、完善侵权救济方式、确定人格权财产利益上的不法管理制度等方面。应当在承认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基础上,扩大人格权的权能,使之由原来的消极防御拓展到积极利用,在完善侵权责任制度下,对于具体损害赔偿的计算予以更为细化的规定,并借鉴引入英国的禁止令作为行为救济;此外,创新性地设立保护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不法管理制度,旨在为通过该制度的法律效果遏制管理人不法行为的同时,为权益主体提供一条新的救济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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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3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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